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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河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经济日报 时间:2019-01-21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按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条例》还明确了五级河长、湖长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如村级河长、湖长负责开展责任水域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围绕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事项组织巡查等。《条例》还规定,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必须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5年11月底,江西省率先在全国全面启动河长制。目前,已在全境构建起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五级河长组织体系。经过3年实践,全省河湖水质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省地表水质优良率由2015年的81.4%提升至2017年的88.5%,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2015年的93.8%提升至2017年的99.1%,江西生态优势地位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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