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我国奉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起步晚等原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实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落后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能够对各项人类活动进行有效的环境评估,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但在实际的制度建设和应用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制度建立以及应用效果不理想。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拟议中所有的人为事项进行环境影响的监管。21世纪,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在第三产业服务业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周遭环境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各类人群活动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查找,并进行针对性解决措施的实施,与我国奉行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合理充分对接,努力为环境保护出力献策。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存在着法规、机制、范围、方案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在理论以及实践上都存在落后性,应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够促进我国环境的改善,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各事务的参与度。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责任的不健全
近年来,为了对自然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实现人类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我国出台了许多与保护环境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2017年,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具体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我国政府虽出台了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但其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涉及,一方面是粗放化管理,另一方面有局限性;对于各项法律责任的落实,多是宽泛地对环境各项审批机制进行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而对实际中具体到个人的法律责任细则未做出有效的规定。其次,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法律责任时,对不同的项目工程未进行责任机制的灵活应变设置,且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对相关建设单位、环保单位、环保部门审批等多个相关机构的责任管理,局限于对程序性的责任落实,未针对性地对决策管理者进行健全法律责任的落实。
2.2 缺乏完善的环境评价的审批机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审批机制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机制,一方面程序烦琐,另一方面内容空泛,其多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环节的管理存在不足。首先,审批机制在硬性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各地经济、自然条件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也存在不足,而审批机制的建立是针对全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而局部地区的审批机制中若出现腐败等行为,未进行具体惩处措施的建立,导致我国地方在环境审批方面,对部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审批结果的工程予以支持,且存在将本地的经济发展建立在破坏邻近省市环境的基础上等问题。其次,在审批部门的权力规划上存在问题。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在进行审批时,给予审批部门充足的权力,同时对其未进行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实际环境评价审批时,部分不法分子对其漏洞进行利用,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制的正确应用。
图1 环境评价制度的审批流程图
2.3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不广
我国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首先在评价对象上存在局限性。由于对环境保护立法思想的建立认识不足,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对象的建立存在不足。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进行环境评价时,多是对建筑工程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修订,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的政府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存在不足,其多针对实际各项工作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缺乏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其次,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评价适用范围上存在不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多局限于经济活动,一方面,对政治性、文化性人类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事项的建立不足;另一方面,对不同的环境采用同一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性不足,效率较低。
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3.1 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
首先,应从思想上引起我国政府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视,对各项法律法规一方面进行宏观性的建立,即从我国整体各项工程建设入手,对宏观性的法律责任进行制定与落实,对环境保护政策进行利用与落实,使各项工作最终达到对环境污染进行最大程度降低;另一方面,进行战略性的转变,对实际工作中的各项环评活动进行法律责任的落实,落实到个人,对各项环评工作进行具体工作细则的建立,同时建立起具体的权责机制。其次,我国环评制度在进行法律方面的建设时,应积极引进学习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管理方式,不断对我国环评制度进行创新化发展,为政府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提供先进、开放的环评思想。
3.2 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方案方面只有少数的资料予以工作辅助,对实际的环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在此应积极引进具有多样适应性的替代方案机制。首先,对我国环评所应用的各项工程进行记录,对不足的地方进行审查,对各项问题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环评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以上述行动所获得的信息,进行解决方案的设计。其次,对不同环境进行不同环评方案的设立,在进行环评方案设计与选择时,应从多种环评方案中选择最适宜现状工程建设的方案,对不同的环境进行灵活的环境保护方案调整,改变传统的环评思想与实践方案,对其进行正确的创新发展,实事求是,最大限度地落实环境保护方案,积极引进更具先进性、科学性的环评方案,同时促进我国公民对环评的参与力度,为公民提供更多样的选择,使公民生活环境提升、环境保护实施与环评制度提升改进形成良性循环。
3.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评审环节存在针对性不足的问题,应做出以下改进: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设立多个层次,逐层进行有效的评审,防止决策片面化发展,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为公众设立平台提出建议,同时对国家的环评机制的评审体制进行范围的划分。如根据我国省市划分,设立省级评审和市级评审,并防止一方独大,使评审体制适应不同的环评环境。其次,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审体制建立时,应选取专业人员,对实际需要评审的各项事物进行专业的处理,同时广泛建立评审体制适应范围,丰富评审体制内涵,使评审体制能够对不同性质的环评进行不同手段的落实,且应将各项环境政策设立也收入评审体制内,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起对环境进行保护,对各项政策进行有效的环评制度的落实,扩大环评制度范围。
3.4 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
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在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用有效手段进行改进。首先,应设计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防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审批时出现机构性质、权利重复的状况,对我国环境审批机构进行创新发展,防止腐败的滋生,对各项审批工作进行针对性的落实,促进工作透明化、科学化发展。其次,对审批机关内部工作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局部促整体,从部分工作的提升,对整体的审批机关进行完善,对审批机关的职能、管理范围、环评方案、审批报告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管理,从根本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审批机构。
3.5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
环评权力具有双面性,使用得当可以对环评制度的落实起正面作用,使用不当则容易滋生腐败,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的机会,不利于环评制度的正确落实。在进行环评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环评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制度,使权力得到制约与监督,一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各环节中拥有的法律权力,如审批部门的权力进行制约机制的建立,使审批部门公正廉明的使用环评审批权力,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促进公正环评环境的建立;另一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涉及的人员进行有效的责任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对工作人员的权利进行监督制约,使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权力,高效履行职责,防止面子工程等多种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的问题产生,对做出错误行为的人员进行严惩。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法律责任不健全、审批制度不完善、方案单一性、范围局限性等不足,对此应根据我国国情,针对不足之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上述解决措施入手,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最终目的在于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需要进行评价的各项活动予以高效的落实,且以最优化的方案降低各项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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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8-21
作者简介:陈涛(1984-),男,山东高密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