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首次提出对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后补助。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等群体。支持国有企业成为创新发展标杆,推动省属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
二是明确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政策。鼓励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对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以及在川外资研发机构,给予分类支持。加大高校院所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自主权,鼓励自主开展科研,允许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三是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支持研发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最高支持100万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集成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调动市(州)科技投入积极性。实施促进市(州)研发投入增长计划,对市(州)新获批的高新区、创新型城市等给予分类支持。强化研发经费投入考核,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增速排名前三位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
五是相关保障措施。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引导作用,优化省级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和方向,提高后补助支持企业科研项目的比例。创新科技研发统计工作,重点完善科技统计制度办法。加强重点单位政策服务,按行业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重点单位名录库,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展针对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