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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的保护形式

来源:《中国高新科技》期刊社 时间:2018-12-05

当前,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报道层出不穷,例如,摩拜单车、共享充电宝因专利纠纷不断,“非诚勿扰”“中国好声音”等商标侵权纠纷的声音也不绝于耳,某知名企业遭遇商业秘密被窃取的事件,等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纠纷、专利战早已不是苹果、三星、华为等大企业之间的战争,企业必须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才能使企业创新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保护。

1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以及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这四个方面。

1.1 商标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能取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未注册的商标不直接保护,但未注册的商标在满足条件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获得保护。假如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除不能享有专用权外,还会使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好商标的经营,也许有一天其价值会超乎人们的想象2016年11月25日,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14号),其“金一百”“银一百”系列共计35枚商标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超起拍价9倍多的价格成交,成交价人民币502万元。

1.2 专利权

专利,即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捉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用于工业的新设计。

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可以独占市场,也可以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假如专利运用得好,对企业的作用是不可限量的。

1.3 著作权

著作权指著作人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占有和行使。

著作权对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电影、小说、游戏、音乐作品等往往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例如,迪士尼集团就十分善于利用著作权盈利,迪士尼集团旗下包含影视娱乐、媒体网络、主题公园、特许经营衍生品等项目,但是超过80%的收入均是来自于主题公园及衍生品,而如此庞大的利益完全得益于迪士尼的著作权运营。

软件著作权同样也是研发型企业不能忽视的环节,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创作之日起就获得保护,但必要的登记行为能让著作权人更好的证明权利归属,便于维权。

所以,企业要想盈利,对著作权的维护是必不可少的。

1.4 商业秘密

2017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起定义为企业智慧财产,一直以来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在这次的《民法总则》中予以确定及立法肯定。

根据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价值不限于经济利益,无论是现实的利益,还是潜在的利益,只要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都可以认为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2016年,知名企业“老干妈”就遭遇了商业秘密被窃取的事件,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关系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只有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企业知识产权确权的保护形式探讨

2.1 企业对其技术成果保护形式的正确选择

上述是对几种重要知识产权概念的介绍,其中专利或商业秘密是企业对其技术方案最常见的保护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形式称为“防御性公开”,也就是利用专利制度的特点,以主动提前公开技术信息的方式避免他人对该技术申请专利而获得专利权。

防御性公开的“主动提前公开”,其优势在于可以保障任何人都无法获得该项发明或技术的排他权利,与此同时也给了所有人使用、改造、更新该发明技术的自由权利。

在我国授予专利的前提是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技术已经成为现有技术,是可以阻止他人进行专利申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开”成了“防御”的一种手段。

对于技术成果,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等恰当的保护方式。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法律保护方式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被破解的难易程度。企业的技术成果如果容易被竞争对手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最好选择专利保护;反之,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即越容易被破解的技术,越需要采用专利保护。

2)技术成果寿命的时短。有的技术成果(比如配方),能够长期、不间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时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因为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而有的技术可能不到半年时间就被淘汰,则可以选择专利保护。

3)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大小。根据我国现有专利法的规定,获得专利的技术必须满足“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要求,且较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而商业秘密无需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即商业秘密对技术水准的要求较低。因此,企业可以针对被授予专利可能性高的技术成果选择专利保护,反之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4)企业自身的保密能力。目前,因员工跳槽带走原公司商业秘密已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典型形态。假如某项技术的实施必须涉及多数人员、企业保密能力有限,泄密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此时企业更适合采用专利保护其技术成果。

另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虽然专利是技术创新保护的惯常手段,但由于成本问题或技术创新性高低问题,企业并不会将所有技术成果都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而这种情况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因为并不能保证竞争对手也这样做,如果竞争对手将类似的技术申请了专利,那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对于企业而言,最好结果莫过于,我不申请专利,别人也不能申请,起码能够避免陷入侵权的纠纷之中,此时“防御性公开”就是保护自身的很好选择。

2.2 企业商标保护的策略

Interbrand(全球知名品牌咨询公司)发布的2017年度“全球最具价值100大品牌”排行榜中,苹果以1841.54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榜首,进入前十名的还有谷歌、微软、可口可乐、亚马逊、三星电子、丰田、Facebook、奔驰和IBM。排名前100位的品牌总价值较2016年增长4.2%,总额为1.8717万亿美元。进入100强的中国品牌是华为和联想。

虽然品牌不只是一个商标名称或标志那么简单,但是没有商标,打造品牌就是“海市蜃楼”,商标是品牌“合法身份证”,是品牌存在的法律基础,如果商标保护不周,带来的损失可想而知。

2.2.1 申请多个商标

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与目标受众,企业可以为其旗下的细分产品注册相对应的商标。比如,以家电为主的美的集团,其旗下拥有美的、小天鹅、威灵、华凌等十余个品牌,这就是用“多个商标”的保护策略。

“多个商标”策略除了可以细分商品和服务,还可以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通过申请注册一些与企业自身主要商标类似的商标(或称为“防御商标”),可以避免被其他企业利用,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2.2.2 申请“多类别”商标

“多类别”申请策略即企业可以对自身产品的类别进行细分,通过核心类别、重要类别、关联类别将商标细化。比如,一个互联网公司,起码要注册第9类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第35类商业经营、第42类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多类别”还可以申请一些跟企业主营产品类别反差较大的商标作为防御商标。比如,做饮料饮品的企业可以注册农药类、卫浴类等作为防御商标,防止别人在这些类别注册及使用造成损害企业形象。

2.2.3 申请“多国家”商标

“多国家”申请策略主要针对有出口计划的企业,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所以这些企业可以有计划的在不同的国家注册自己的企业商标,以备不时之需。

除了商标的保护策略,在规范自身商标使用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监控,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2.3 企业防范商业秘密泄密风险的策略

虽然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保密措施,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重生产研发、轻商业秘密保护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最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针对目前技术秘密泄露、研发成果泄密、竞争对手窃密、随意跳槽侵权、客户名单飞单、电子数据盗取等各类名目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措施普遍不足的现状,不但要求企业需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而且要将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来保护。

2.3.1 建立秘密档案制度

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设定保密级别、建立秘密档案,保存好开发、研制、获得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种原始资料,以证明企业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

2.3.2 建立秘密保密机制

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及保管等不同环节,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和技术手段,通过警醒标志、文件加密、阅读范围控制等方法,增加商业秘密获取的难度,降低泄密风险。

2.3 建立秘密保护制度

明确企业内部权责,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通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以及涉密人员离职后的保密跟踪等方式,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协议或合同中对保密的内容和措施要尽可能具体。

3 知识产权被侵权时可选择的维权保护方式

以专利为例,专利权作为专利权人权利,通过适当方式维权,已经成为企业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实施战略进攻的重要武器。

专利维权方式有以下几种:发律师函自行救济或和解;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调处;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司法救济;会展特例,广交会的特别保护形式。

3.1 发律师函自行救济或和解

权利人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实施侵权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律师函。发送侵权警告律师函后,侵权行为人未经许可,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向侵权行为人索取赔偿。通过发送侵权律师函,虽然很难获得赔偿,但对促进合作,吓阻部分侵权人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这种维权方式成本比较低,但作为权利人要防范对方可能采取的反诉“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确认不侵权方诉”和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三种对抗方式,提早做好预案:

而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最常用的对抗方式。

3.2 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调处

根据我国专利法律法规,针对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该方式一般称为行政调处。通过行政调处程序,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做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的行政决定。

行政调处程序的优点在于周期较短、费用较低,有些地方知识产权局不但不收费,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现场勘验获取更多的侵权证据,但是其不足在于行政机关仅能够决定侵权人承担不侵权的责任,不能对损害赔偿做出决定。

针对行政调处程序,对方采用的对抗方式可能是: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行政调处程序之后提起行政诉讼。

3.3 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司法救济

采用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针对侵权行为最常用的一种维权方式。通过司法程序,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司法程序的优点是力度大,判赔高,执行力强;缺点是司法程序比较复杂,过程烦琐;周期较长,维权成本较高。

3.4 会展特例,广交会的特别保护形式

广交会是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州交易会的简称。广交会创办于1957年春季,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广交会历经61年发展,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缩影和标志。因此,在广交会会展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

广交会按目前的展览格局和不同类型产品分为3期举行,每期5天,如按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难以适应会展时间短的特点。因此,必须寻找一套适合广交会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及不断完善,广交会实行会展内部自律形式。会展主办单位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自律办法和规定,编印在《参展手册》中,每个参展商收到《参展手册》之后,签名承诺遵守各项规定,并将回执交加大会备案、会展主办单位与参展商建立合同关系,保证遵守各项规定,为大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处罚提供依据。大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站,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执法人员驻会投诉接待站接受权利人维权投诉,执法人员以“鉴定专家”的身份贯穿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案件处理全过程,大会投诉接待站对被投诉企业是否涉嫌侵权做出认定,并视其涉嫌侵权的轻重程度予以下架或暂扣侵权商品、通报、扣减展位乃至取消其参展资格等处罚。

上述维权保护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选择。比如,当企业在广交会上投诉侵权企业后,会后可以依据广交会处理的结论以及固定的侵权证据直接起诉到法院,或者先行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处后再起诉到法院。

4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企业要发展、要生存,就一定要参与市场竞争,而知识产权无疑就是一把利器,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最终较量的武器。因此,企业应该同时做好知识产权确权的保护和维权的保护,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企业每年的发展规划,上升到企业战略布局的高度,促进企业更好、更稳地发展。

 

(作者系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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