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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来源:《中国高新科技》期刊 时间:2021-03-29
  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进行了合法的界定、保护,以此来刺激竞争对手在更高层面、更大起点上去创造更“新”的知识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先进的技术成果以“奔跑式”速度高效率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今时代,世界各国的竞争逐渐转变为科技创新成果的竞争,而这必然意味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加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国家政策环境

  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知识经济的价值是巨大的,是不容小觑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意义重大,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相关政策的全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国家政策环境,这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推进。国家政策环境的缺乏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支撑等,要尽快优化政策环境。

  1.2立法体系不健全,亟待完善

  在加入WTO的初始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当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立法分散杂乱、立法内容重叠交叉、立法空白严重等问题。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占据主导地位的新常态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全面覆盖科技创新成果推进的各个方面。立法产权法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现实情况有一定出入,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并不能很好折射与解决现实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不能真切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因此,一定要在新常态下抓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1.3保护的经费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知识产权执法与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合力推进,但目前,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费、物力、人力等各方面存在一定欠缺。这里以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执法为例来说明。专利申请、专利保护需要有一定的经费来支撑,专利申请与维持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但专利行政执法一般则由地方财政支付。而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并不重视专利保护的执法,他们要么不下发经费款项,要么不按照标准提供经费。在专业人才的配备上,人才缺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4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难度较大

  随着当下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作用日渐凸显。但在新常态下,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难度较大成为行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或惑于利益,极大妨碍了公平、公正执法,执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另外,新常态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与范围持续加大,执法难度也跟着加大。

  1.5保护意识薄弱,有待进一步提升

  目前,我国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然较为薄弱。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均有待提升。一些企业管理者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尚未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发展中忽视了对专利、商标,以及一些技术机密的保护。另外,一些知识产权受害者在遭受侵权后,要么置之不理,要么在烦琐的维权中自动放弃,这种行为是维权意识薄弱的直接体现。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可行性解决对策

  2.1为知识产权保护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等相继出台了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这些政策将重点放在“科技成果创新”这一核心问题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政策中,尚且有不完善之处,可通过完善政策内容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可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价科技成果创新的关键因素之一,并将专利奖酬机制纳入到部分国家政策中来,并在实践中推进其落实。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政策与措施中进行细化呈现,引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国际接轨,以此为前提推动科技创新的产业化发展。国家政府应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与举措。政府应发挥引路人与指明灯的作用,通过下发各种文件与政策,引导各企事业单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这样,可确保一些重要的知识产权尽快取得专利,实现专利保护。还可避免高科技知识产权的意外流失,缓解一些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2.2多方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强化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由于距今年代久远,现实基础差,且尚未与国际接轨,故不完善之处较多。在新常态下,我国强化知识产权立法,必须立足现实,不仅要顺利实现与国际接轨,还要依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完善、保护体系健全的法律系统。我国应多方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①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从中吸取经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偏向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使用,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也应积极加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中来,既要捍卫己身利益,也为本国知识产权法制定提供经验。②加强本国立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并且应适应新常态下的技术变化与环境变化。③知识产权法制定应拓宽范围、丰富内容,要确保可执行性,也要确保体系化,避免杂乱无章。知识产权法应涵盖当下大部分关于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要有精细的条文,也要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措施。

  2.3要补齐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与人才短板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与人才短板亟待补齐。党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财政投入。特别是地方政府,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部门不仅是简单的行政事业机构,在进行财政拨款时,不应该按照一般的行政机构进行经费提供,而是应考虑到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执法等各个层面。针对每一个层面,特别是执法层面,要保证其有足够充分的资金支撑。对于一些重大技术的专利申请与开发实施,政府以及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额外提供资金与人才支撑,促进创新科技成果专利的诞生,使高科技成果为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出力。

  2.4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厉打击、查处、承办一切知识侵权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是当下知识产权保护理应解决的重点问题。随着知识产权问题的持续出现,执法难度加大。但只有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上遏制与打压知识侵权行为,才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为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另外,还要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强化执法监督与管理。一方面,要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抗压力抗诱惑能力差等均会影响到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效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培训应重点集中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思想政治水平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强化、执法能力优化等各个方面;要督促执法人自学,使其懂得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所有知识。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监督。应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一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确立责任追究制度与赔付制度等,为执法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2.5进一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在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常态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瞩目。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我国民族文化发展与继承的必要条件。就当下国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可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培养知识产权高素质人才”来解决。国家应强化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与科技成果创新相连接,提升企业经营者以及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有能力、有素质、有耐力应对知识产权诉讼。除此之外,还要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类人才,推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3.结

  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科学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肃清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让我国在国际交往与社会发展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目前,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上初见成效,如健全并完善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度,但整体来说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需要进一步改进。只有正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对症下药,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最终提升综合国际竞争力。

作者:苏海悦(扬州市职业大学)

本文刊发于《中国高新科技》杂志2020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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