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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发展模式研究

来源:《中国高新科技》期刊社 时间:2018-12-05

1 研究背景

1.1 简介

P2P网络借贷是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衍生出的一种重要的新兴金融模式。其核心运行体系的引入来自于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区别于传统的借贷模式,该模式最大的特色在于无需担保和抵押等传统的增信措施,而是采取小组联保这一制度,该模式中采取五人一组,相互监督的方法,一人违约则全组所有成员均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模式的增信措施的创新性较强。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力量,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获利。

在国家鼓励普惠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行业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国家政策导向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1.2 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6年,虽然成立较早,但是在期初其成立的近三年内,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整体发展十分缓慢。截止到2010年,行业整体数量仅为10家公司,在其后的2011年平台数量增加到了50家,一年的时间发展到了2010年的5倍。但是该行业爆发式的增长发生在2013年,2013年平台数量相比2012年新增600家平台。接下来几年当中行业持续高速发展,至2015年,总平台数量达到了2595家。

2006至2017近12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一是起步发展期,从2006年至2012年,该时期以行业从业人员主要为互联网创业人员,此类人员的特点是缺少民间借贷及相关金融实际操控经验,且完全照搬了国外的纯信用贷模式,该时期成交额度较低,模拟股规模较小,且在2011年-2012年集中爆发了一波违约风险。2012至2013年为快速发展期,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部分有线下房贷经验并且关注互联网行业创业的创业者加速,平台数量增长的同时,成交额度突破了20亿元,P2P网络借贷的中国模式初步形成。但在接下来的2013-2014年,行业处于风险爆发期。此时网贷系统软件开发成熟,P2P网络借贷网站建立门槛降低。此外,由于银行融资紧缩,大量民间借贷行业从业者看到了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巨大商机,开始从事高息借贷,期间恶性时间频发,使得行业出现了一定的信任危机。2014年至今行业处于调整期。此间行业以规范监管为主,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政策逐步完善,准入门槛逐步抬升,社会对P2P网络借贷的期望逐步回归理性,行业逐步进入了清洗时代,行业成熟度大幅提升。

2 主要模式

当前,市场上存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可分为信息中介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小贷模式四种。

2.1 信息中介式平台

2.1.1 信息中介模式特点

信息中介模式是P2P网络借贷最原始的模式,整体保留了P2P网络借贷的本源面貌,从监管层面来看,信息中介式受到的认可度更高。第一,P2P平台只是作为连接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的中介,禁止直接介入资金借贷双方的交易;第二,平台的主要职责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审核;第三,平台将资金需求者的主要信息展示在网络平台之后,可帮助借贷双方最终达成资金借贷协议,全程知识作为一个信息中介。

2.1.2 信息中介P2P的优缺点

P2P网络借贷的其他模式相比,纯信息中介模式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该模式有效降低了平台运营方的非法集资风险,由于其只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并不直接集资现金,避免了非法集资问题;第二,有利于风险分散,对于平台方而言,其并不对投资者的资金到期还本承担兜底职责,如果资金需求方最终违约,投资者无权要求网贷平台负责偿还;第三,交易成本被有效降低;第四,该模式明确的定位有利于聚焦主业,提升主业发展质量。

但是,我国纯信息中介模式下主要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平台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不利于投资者资金本息安全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由于我国征信环境成熟度有限,在纯信息中介模式中,网贷平台为了扩大平台的交易规模,有可能降低审核标准,从而使得该模式下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2.2 债权转让模式

2.2.1 债权转让模式的特点

在债权转让的模式中,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其通过引入第三方,由该第三方提供资金给需求者,此后,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在该模式下,第三方与P2P平台关联度较高。

2.2.2 债权转让P2P模式的优劣

该模式优点在于P2P平台的主动性较高,有利于平台批量化开展业务。但是其缺点在于由于第三方个人的引入,导致信用链条拉长,加大了全流程的把控难度。

2.3 担保P2P模式

2.3.1 担保P2P模式的特点

担保模式下,平台对本息提供担保。根据担保主体的不同,又分为平台自我保证模式、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以及风险备用金担保模式。

从平台自我保证模式来看,平台自身并不参与到借款交易之中,也并非对平台的所有参与者提供担保,而是主要对平台VIP级的投资人提供本金担保。若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由平台平台垫付本金还款,保证VIP级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债权转让为平台所有。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提升了部分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但是缺点主要体现在该模式对P2P平台以及担保人的资本金实力要求较高。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为:一旦借款人违约,由事先约定的担保机构进行债权收购或者代偿。该模式同样提升了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性。风险备用金担保模式中,平台每笔成交达成时,平台需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息管理费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当借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之后,根据事先约定,提取 “风险备用金”向投资人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本息。

2.3.2 担保模式的主要优缺点

总体来看,引入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有利于提升投资人的本息安全性,但同时可能降低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此外,平台提供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事件,平台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可以看出,以上P2P网贷平台各种模式中各有优劣势,但是整体来看,信息中介模式最接近P2P的本质。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种,将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并不承担债权债务的直接交易。另一方面,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资产管理机构要打破“刚性兑付”,这对于提供各种类型担保的P2P网贷平台的合规性即存在一定的挑战。综合来看,从P2P的本源和监管对于P2P的定位来看,信息中介平台是未来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形式。

3 纯信息中介式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如上所述,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存在道德风险。作为纯信息中介,平台并不需要承担信用风险,管理费和每笔交易的服务费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其激励来自于尽可能撮合更多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平台可能为了增加收益而降低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从而大大增加风险。

要解决纯信息中介式平台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对于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完善征信体系是重要途径。因为征信体系如果不完善,个人诚实守信观念差。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第一要完善征信系统,提升征信信息质量。第二,我国需要加强征信领域立法,有效提高违法成本。第三,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将征信与个人消费、借贷等事项进行挂钩,使更多人意识到自己的信用水平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快发展。例如,阿里巴巴支付宝平台的芝麻信用,已经在多个领域发挥作用,我国征信体系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加强平台信息披露是另一个解决平台“道德风险”的重要途径。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整体,对借款人信息、平台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融资方的信用状况,同时,对于平台信息的披露加大了对于P2P平台的约束力,加大其犯错成本。

4 案例研究

4.1 信息中介式平台——拍拍贷

拍拍贷是纯信息中介平台的典型代表,在所有的工作中,从借款人资料审核,借款人发标,投资人竞标到最后的放款均在平台线上完成,没有任何线下业务。平台不参与整个交易流程,坚持独立第三方的定位。在资金管控方面,拍拍贷平台仅与投资者在平台的虚拟账户有关联,而借款人与投资者的实际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避免了平台跑路、私自挪用资金的风险。

4.2 债权转让模式——宜人贷

宜人贷是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宜人贷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从事放贷活动。宜人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在借款人提出借款需求时,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唐宁的个人账户先行拨付贷款资金,而非用平台公司的账户汇款。由于我国对于个人放贷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该操作模式并不违法。不过该模式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5 结语

国家对于金融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各类金融活动需要回归本源,而P2P也必将回归业务本源,也即作为信息中介平台服务于企业融资。面对广泛存在的P2P平台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我国国家和商业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国家进一步强化对于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的政策导向已经初步显现,P2P平台必须增强加强对于融资企业信息的尽职调查力度,充分识别企业的风险,增强风险定价能力,使得融资利率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风险水平,同时积极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和融资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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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严州中学新安江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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